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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中,个人销售货物的起征点为月销售额的是多少到多少元之间

发表时间:2024-08-18 14:47:57 来源:网友投稿

自2003年1月1日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对增值税起征点的幅度调整为:

1、销售货物的起征点为月销售额2 000--5 000元;

2、销售应税劳务的起征点为月销售额1 500--3 000元;3按次纳税的起征点为每次(日)销售额150--200元。

销售货物的增值税起征点幅度规定调整为月销售额5000~20000元,修改后的实施细则于11月1日起实施。附:根据财政部第65号令《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决定》,增值税起征点幅度规定调整为:销售货物的,为月销售额5000~20000元;销售应税劳务的,为月销售额5000~20000元;按次纳税的,为每次(日)销售额300~5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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