销售后又回购的商品会计上怎么处理
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一一收入》的规定,企业销售商品确认收入应同时满足五个条件。
在售后回购交易方式下,对于销售方而言,其交易行为属于融资性质。由于销售与回购是以一揽子方式通过签订回购协议进行的,所以可以将销售与回购看做是一笔交易。回购价与销售价的差额本质上属于融资费用,支村的回购价格应视同偿还借款,所以销售方销售商品的售价与账面价值的差额不确认为当期损益,而应将其作为回购价的调整计入其他应付款,并在回购期限内平均摊销融资费用计入财务费用和其他应付款,在回购商品最终对外销售时确认一次收入。\\【例】2009年1月1日,一般纳税人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协议,向乙公司销售一批商品,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销售价格为100万元,增值税额为17万元。该商品成本为80万,商品已发出,款项已收到。协议规定甲公司应在2009年5月31日将所售商品购回,回购价为110万元(不含增值税额)。不考虑其他相关税费。\\【分析】由于售后回购交易属于融资交易,原则上,收到的款项应确认为负债,回购价格大于原售价的差额,企业应在回购期间接期计提利息,计入财务费用。账务处理如下:\\(1)1月1日发出商品时:\\借:银行存款 1170000\\贷:其他应付款 1000000\\应交税费一一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170000\\同时结转成本:\\借:发出商品 800000\\贷:库存商品 800000\\由于回购价大于原售价,因而应在销售与回购期间内按期计提利息费用,并直接计入当期财务费用。本例中由于回购期间为5个月,货币时间价值影响不大,采用直线法计提利息费用。\\1月至5月,每月应计提的利息费用为20000(100000÷5=20000)元。\\借:财务费用 20000\\贷:其他应付款 20000\\(2)5月31日,甲公司购回商品时,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商品价款110万元,增值税额18.7万元。\\借:财务费用 20000\\贷:其他应付款 20000\\借:库存商品 800000\\贷:发出商品 800000\\借:其他应付款 1100000\\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187000\\贷:银行存款 1287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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