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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达起征点的增值税会计处理

发表时间:2024-08-18 21:12:59 来源:网友投稿

未达起征点的增值税会计处理:

1、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或者按季申报的季销售额不超过9万元,免征增值税;2 增值税是以商品,在流转过程中产生的增值额作为计税依据而征收的一种流转税。

从计税原理上说,增值税是对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就其实现的增值额征收的一个税种;3增值税已经成为中国最主要的税种之一,增值税的收入占中国全部税收的60%以上,是最大的税种。起税点又称征税起点或起征点,是指税法规定对征税对象开始征税的起点数额。征税对象的数额达到起征点的就全部数额征税,未达到起征点的不征税。根据起征界限对象的不同,起征点分为起征价额和起征税额。增值税纳税人的分类有:

1、一般纳税人;一般纳税人是指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以下简称年应税销售额,包括一个公历年度内的全部应税销售额)超过财政部规定的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企业和企业性单位。原则上要求从事货物生产或提供应税劳务的纳税人,以及以从事货物生产或提供应税劳务为主,并兼营货物批发或零售的纳税人,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以下简称应税销售额)在100万元(含)以上。从事货物批发或零售的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在180万元(含)以上;

2、小规模纳税人;小规模纳税人是指年销售额在规定标准以下,并且会计核算不健全,不能按规定报送会计资料,实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的纳税人。具体来说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就属于小规模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未超过100万元的工业企业。工业企业是指从事货物生产、加工、修理修配的企业及企业性单位,包括以工业生产为主,兼营货物批发、零售的企业及企业性单位;年应税销售额未超过180万元的商业企业。商业企业是指从事货物批发、零售等商业经营活动的企业及企业性单位,包括以货物批发、零售为主,兼营工业生产的企业及企业性单位。 除此以外,还有三种纳税人也视同小规模纳税人,即:年销售额超过小规模纳税人纳税标准的个人(不包括个体经营者);非企业性单位;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的企业。综上所述依据《增值税暂行条例》的规定,纳税人销售商品或者服务后,纳税人销售额未达到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增值税起征点的,可以免征增值税;如果达到起征点的,依照本增值税暂行条例的规定全额计算缴纳增值税。【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五条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货物又涉及非增值税应税劳务,为混合销售行为。除本细则第六条的规定外,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货物,应当缴纳增值税;其他单位和个人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非增值税应税劳务,不缴纳增值税。本条第一款所称非增值税应税劳务,是指属于应缴营业税的交通运输业、建筑业、金融保险业、邮电通信业、文化体育业、娱乐业、服务业税目征收范围的劳务。本条第一款所称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包括以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为主,并兼营非增值税应税劳务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在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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