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什么有了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以后,还要制定企业会计制度
“《会计法》第五十条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是指国务院财政部门根据本法制定的关于会计核算、会计监督、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以及会计工作管理的制度。
”“《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企业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行为,保证会计信息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准则。第二条 本准则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企业(包括公司,下同)。”从上面两条可以看出。《会计法》对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作了明确的定义,已经说明了它是要根据《会计法》制定的,且其中包括会计核算制度。而《企业会计准则》也明确说明,它是根据《会计法》指定的,而且适用于中国境内的所有企业公司。从这两条足可看出《企业会计准则》就是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中关于会计核算的制度。如果这还不够证明的话,下面还有证据:“《会计法》第二十条 财务会计报告应当根据经过审核的会计账簿记录和有关资料编制,并符合本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关于财务会计报告的编制要求、提供对象和提供期限的规定。”“《会计法》第二十五条 公司、企业必须根据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事项,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确认、计量和记录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收入、费用、成本和利润。”“《会计法》第三十二条 财政部门对各单位的下列情况实施监督: (一)是否依法设置会计账簿; (二)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会计资料是否真实、完整; (三)会计核算是否符合本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 (四)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是否具备从业资格。”上面这几条全部提到了要“符合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而根据一个会计人员的常识,“编制财务报告,确认、计量和记录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收入、费用、成本和利润”显然都是《企业会计准则》要规定的内容。所以上面几条法规里所指的“符合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其实就是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这个逻辑很明显了。所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的精神,《企业会计准则》必然属于国家统一的会计核算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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