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做会计分录时可不可以多借多贷

发表时间:2024-08-22 13:11:53 来源:网友投稿

《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第五十一条规定:“记帐凭证可以根据每一张原始凭证填制,或者根据若干张同类原始凭证汇总填制,也可以根据原始凭证汇总表填制。

但不得将不同内容和类别的原始凭证汇总填制在一张记帐凭证上。” 由此看来,一笔经济业务,只要对应关系清楚,填制记帐凭证时,发生多借多贷,是可以的。而且现在基础会计教材上也将“多借多贷”作为一种类型。如:复合会计分录是指涉及到两个以上对应账户所组成的会计分录,账户对应关系可以是一借多贷,一贷多借和多借多贷,但为了保证账户对应关系的清晰性,一般不宜编制多借多贷的会计分录。在某些特殊情况下,如果某项经济业务本身需要编制多借多贷的会计科目时,为了完整反映该项经济业务全貌,可以采用多借多贷的会计科目对应关系,不必人为地为保证一借多贷或一贷多借而将业务所涉及的会计科目分开。但也不能为了简单而把类型不同的业务合并编制会计分录,填制在一张凭证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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