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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购售出商品会计分录

发表时间:2024-08-23 09:48:33 来源:网友投稿

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一一收入》的规定,企业销售商品确认收入应同时满足五个条件。

在售后回购交易方式下,对于销售方而言,其交易行为属于融资性质。由于销售与回购是以一揽子方式通过签订回购协议进行的,所以可以将销售与回购看做是一笔交易。回购价与销售价的差额本质上属于融资费用,支村的回购价格应视同偿还借款,所以销售方销售商品的售价与账面价值的差额不确认为当期损益,而应将其作为回购价的调整计入其他应付款,并在回购期限内平均摊销融资费用计入财务费用和其他应付款,在回购商品最终对外销售时确认一次收入。发出商品时:借:银行存款 贷:其他应付款(销售原价)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借:发出商品 贷:库存商品回购价格大于销售原价时,其差额应在发出至回购这一期间分摊计入财务费用。每月计提时分录:借:财务费用 贷:其他应付款回购时借:库存商品贷:发出商品借:其他应付款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贷:银行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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