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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由单位负责人和会计机构负责人签名并盖章

发表时间:2024-08-24 19:57:23 来源:网友投稿

根据《财政部关于注册会计师在审计报告上签名盖章有关问题的通知》(财会(2001)1035号)

(一)合伙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应当由一名对审计项目负最终复核责任的合伙人和一名负责该项目的注册会计师签名盖章;(二)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应当由会计师事务所主任会计师或其授权的副主任会计师和一名负责该项目的注册会计师签名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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