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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种设备安全技术监察条例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全文

发表时间:2024-05-25 14:38:50 来源:网友投稿

今天小蚪来给大家分享一些关于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全文方面的知识吧,希望大家会喜欢哦

1、第一条u3000为确保特种设备安全运行,预防和减少事故发生,保障国家和人民财产、生命安全,根据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2、第二条u3000本条例所称特种设备是指国务院确定的涉及生命安全、危险性较大的设备设施及其安全附件。

3、第三条u3000本省行政区域内特种设备设计、制造、安装、改造、维修、销售、使用、检验检测以及为保证特种设备安全运行而进行的水质处理、水质监测及其监督检查,适用本条例。

4、厂(场)内机动车辆按照特种设备管理,其使用、维修、检验检测和监督检查适用本条例。

5、房屋建筑工地和市政工程工地用起重机械的安装、使用的监督管理,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6、第四条u3000省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全省特种设备的安全监察工作,并组织实施本条例;市(行署)、县(市、区)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特种设备的安全监察工作。

7、省农垦总局、省森林工业总局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机构,负责本系统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工作,业务上接受省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8、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公安、工商、建设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法定职责范围内,共同做好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9、第五条u3000从事特种设备检验检测、鉴定评审工作的机构,应当具备法定资质,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执业准则,接受特种设备安全监督部门的监督管理,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收取技术服务费用。

10、第六条u3000鼓励推行科学的管理方法,采用先进技术,提高特种设备安全性能和管理水平,增强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防范事故的能力,对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11、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有权向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和行政监察等有关部门举报。

12、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和行政监察等有关部门应当为举报人保密,并按照规定给予奖励。

13、第七条u3000特种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改造、维修、使用、检验检测等活动,应当符合相应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

14、第八条u3000从事锅炉、压力容器、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厂(场)内机动车辆维修的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并取得省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颁发的许可证后,方可从事相应的维修活动:(一)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企业营业执照或者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二)具有与特种设备维修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和技术工人;(三)具有与特种设备维修相适应的设备和检测手段;(四)具有完善的管理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

15、从事锅炉化学清洗的单位,还应当具有与从事相应活动相适应的清洗设备和分析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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