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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以申请仲裁主体不适格为由不予受理的劳动者要如何维权

发表时间:2024-05-25 22:52:24 来源:网友投稿

当事人申请仲裁的对方主体应是与自己存有劳动合同关系的主体,若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则应是与自己存在实际用工关系的主体。主体不适格通常是因为用工主体不具备合法的用工资格,又或是双方主体之间不存在劳动合同关系。若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以申请仲裁的主体不适格为由,作出不予受理的书面裁决,决定或者通知,劳动者有权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应视为该争议已经经过劳动仲裁的前置程序,按照《民事诉讼法》规定的起诉条件进行全面审查,符合起诉的主体条件的,且争议属于人民法院主管的劳动争议案件范围,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并进行诉讼审理;反之,经审查发现确属主体不适格的,应裁定不予受理,或在立案后裁定驳回起诉。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四条,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以申请仲裁的主体不适格为由,作出不予受理的书面裁决、决定或者通知,当事人不服,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的,经审查,确属主体不适格的,裁定不予受理或者驳回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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