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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理解与适用(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

发表时间:2024-05-27 15:33:33 来源:网友投稿

1、《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七条对你的疑问有明确的规定:《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七条规定:本法施行之日存续的劳动合同在本法施行后解除或者终止,依照本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应当支付经济补偿的,经济补偿年限自本法施行之日(2008年1月1日)起计算;本法施行前按照当时有关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按照当时有关规定执行。

2、我们知道,《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情形,第四十七条规定经济补偿的标准,第八十七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第四十六条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3、所以,将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第八十七条,第九十七条联系起来看待经济补偿问题,就明白“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应该从《劳动合同法》施行之日(2008年1月1日)算起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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