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痛经假最新规定辽宁(痛经假)

发表时间:2024-05-28 06:00:16 来源:网友投稿

1、2020年12月,《辽宁省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正式向社会发布,用人单位应当给予经期女职工劳动保护。不得安排经期从事国家禁止的工作。

2、从事连续站立劳动的,每2小时至少安排10分钟休息;经医疗机构或者妇幼保健机构诊断为重度痛经或者月经过多的,应当给予适当休息1至2天。自2021年3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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