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善意第三人(善意第三人)

发表时间:2024-05-28 12:20:04 来源:网友投稿

1、法律保护交易中不知情,没有过错的权利人。

2、善意第三人,即该第三人是当事人以外的人,在不知情的情况下,购买了出卖人不享有处分权的东西。

3、这种情况下,可以以其不知情,其权利是善意取得,因而是是受法律保护的权利,其他人不能对抗这种合法权利。

4、善意取得,是指无权处分他人动产的占有人,不法将动产转让给第三人以后,如果受让人在取得该动产时出于善意,就可以依法取得对该动产的所有权,受让人在取得动产的所有权以后,原所有人不得要求受让人返还财产,而只能请求转让人(占有人)赔偿损失。

5、案例:甲欠乙10万元,以自己所有的一辆汽车为乙设立抵押,但没有办理登记。

6、抵押期间,甲未经乙的同意,以8万元的价格,将汽车卖给了丙,并货款两讫。

7、而丙不知道该汽车已设有抵押权事实,乙在几天后知晓此事诉至法院,称自己不同意甲出卖该汽车,主张甲与丙的买卖无效。

8、法院经过审理查明,乙的抵押权由于没有办理登记,所以不得对抗不知情的善意第三人丙。

9、对于乙的请求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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