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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权房变更承租人要什么材料

发表时间:2024-05-28 19:39:19 来源:网友投稿

公有住房使用权过户的,房产申请人应当提交下列证明材料:

(一)申请人户籍簿及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图章;

(二)公有住房租赁合同;

(三)承租人死亡的,提交死亡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四)户籍迁出本市的,提交户籍注销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五)承租人配偶、子女、父母等共同签订的同意过户协议公证书。

(六)过户申请书。

过户申请人为岁以下未成年人或者其他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申请过户的,可以由其监护人代理申请过户,并提交经公证的代理履行承租房屋义务的保证书。

没有符合过户条件的,出租人可以收回该公有住房使用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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