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团伙犯罪是一起开庭吗?(团伙犯罪)

发表时间:2024-05-28 21:42:40 来源:网友投稿

1、“跨区域性犯罪案件”,是指犯罪案件涉及两个以上县级行政区域;“团伙性犯罪案件”,是指二人以上共同作案或者三人以上交叉结伙作案。

2、《关于办理流动性团伙性跨区域性犯罪案件有关问题的意见》第八条规定:本意见所称的“流动性犯罪案件”,是指跨县级行政区域连续作案,或者在居住地作案后逃跑到其他县级行政区域继续作案;“团伙性犯罪案件”,是指二人以上共同作案或者三人以上交叉结伙作案;“跨区域性犯罪案件”,是指犯罪案件涉及两个以上县级行政区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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