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地补偿款不到位怎么办
1、一般情况下,征地补偿款发放不到,可以要求地方人民政府协调。
2、如果协调不成功的,可以要求地方人民政府进行裁决。
3、如果是非正常征地的,可以收集相关证据资料至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停止侵害并赔偿损失。
一、如何解决征地补偿款的纠纷
解决征地补偿款纠纷的方式是:1、行政复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服行政主体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2、行政诉讼,公民法人对具体行政行为不服而向人民法院起诉;3、民事诉讼,可以起诉民事侵权,要求停止侵害、赔偿损失、恢复原状;4、征地补偿协调裁决,对补偿标准有争议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协调;5、征地纠纷。
二、补偿方案不同怎么办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确定须经过三道程序:拟订——公告——审批。
公告期间被征地农民有权发表不同意见,并可以要求举行听证会。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经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后,被征地农民对补偿标准有争议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协调调不成的,由批准征地的人民政府裁决。如果批准征地机关是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那么其作出的裁决可以依法申请复议一次,对复议决定不服的,既可以申请国务院作出最终裁决,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三、征地补偿遗漏怎么办
征地补偿遗漏,可以向政府征地部门申请遗漏的征地补偿款。
根据《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三条的规定,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在被征收土地所在的乡(镇)、村予以公告,听取被征收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意见。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报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对征地标准有争议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进行协调;协调不成的,由批准征地的人民政府裁决。征地补偿、安置争议不影响征地方案的实施。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四条市、县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市、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房屋征收部门(以下称房屋征收部门)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市、县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和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分工,互相配合,保障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顺利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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