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度毁容标准
法律分析:中度毁容:具有下述六项中三项者:眉毛部分缺失;眼睑外翻或部分缺失;耳廓部分缺失;鼻部分缺失;唇外翻或小口畸形;颈部瘢痕畸形。
法律依据:《人体重伤鉴定标准》容貌毁损:
第九条毁人容貌是指毁损他人面容,致使容貌显著变形、丑陋或者功能障碍。
第十条眼部毁损是指下列情形之一:(一)一侧眼球缺失或者萎缩;(二)任何一侧眼睑下垂完全覆盖瞳孔;(三)眼睑损伤显著影响面容;(四)一侧眼部损伤致成鼻泪管全部断裂、内眦韧带断裂影响面容;(五)一侧眼眶骨折显著塌陷。
第十一条耳廓毁损是指下列情形之一:(一)一侧耳廓缺损达百分之五十或者两侧耳廓缺损总面积超过一耳百分之六十;(二)耳廓损伤致使显著变形。
第十二条鼻缺损、塌陷或者歪曲致使显著变形。
第十三条口唇损伤显著影响面容。
第十四条颧骨损伤致使张口度(上下切牙切缘间距)小于1.5厘米;颧骨骨折错位愈合致使面容显著变形。
第十五条上、下颌骨和颞颌关节毁损是指下列情形之一:(一)上、下颌骨骨折致使面容显著变形;(二)牙齿脱落或者折断共七个以上;(三)颞颌关节损伤致使张口度小于1.5厘米或者下颌骨健侧向伤侧偏斜,致使面下部显著不对称。
第十六条其他容貌毁损是指下列情形之一:(一)面部损伤留有明显块状疤痕,单块面积大于4平方厘米,两块面积大于7平方厘米,三块以上总面积大于9平方厘米或者留有明显条状疤痕,单条长于5厘米,两条累计长度长于8厘米、三条以上累计总长度长于10厘米,致使眼睑、鼻、口唇、面颊等部位容貌毁损或者功能障碍。(二)面神经损伤造成一侧大部面肌瘫痪,形成眼睑闭合不全,口角歪斜;(三)面部损伤留有片状细小疤痕、明显色素沉着或者明显色素减退,范围达面部面积百分之三十。(四)面颈部深二度以上烧、烫伤后导致疤痕挛缩显著影响面容或者颈部活动严重障碍。
免责声明:本站发布的教育资讯(图片、视频和文字)以本站原创、转载和分享为主,文章观点不代表本网站立场。
如果本文侵犯了您的权益,请联系底部站长邮箱进行举报反馈,一经查实,我们将在第一时间处理,感谢您对本站的关注!
新励学网教育平台
海量全面 · 详细解读 · 快捷可靠
累积科普文章数:18,862,126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