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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放医疗设备的财务处理

发表时间:2024-07-07 15:51:01 来源:网友投稿

个人理解。对于这种合同,一般情况,如果投放设备后耗材的均价与非投放设备情况下存在明显差异,那就明显是混合销售行为,根据USGAAP下成熟的multi-elimentrevenue的确认方式,分开确认设备和耗材收入。如果差异不大,那么设备的成本无非三种情况。1)确定一定年限后支付款项;2)无需支付款项;3)可选择性支付款项。第1种的话,如果合同签订后义务即不可取消,那么根据收入确认,肯定是当期按照现值确认设备收入;第2种的话,肯定应该确认为成本或者费用,那问题就在于如何在期限内分摊。如博晖这种虽然过会了,但是有明显奇怪的地方,1)为什么是55开?如果确认没有后续的收入,即现金流入,那么就不应该作为资产列示,否则,明显应该计提减值,那么就必须费用化。2)留5成,是不是因为在过往经验下,公司可能通过别的途径收回50%的成本?如果这样的话,是不是需要另外确认一部分收入?可是,明显的负毛利是不合理的,那就需要重新分摊耗材的收入。第3种,那就得看具体合同条款,在什么样的情况下,出现收入确认的迹象,特别这种可能以某一现象出现为标准的,那就考虑参考GAAP中的milestone的处理方法,在迹象出现后再确认收入。如一直不出现,就单作成本或费用列示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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