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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法中解除劳动仲裁的时效是多少时间

发表时间:2024-07-08 00:41:05 来源:网友投稿

解除劳动关系的仲裁时效,注意不要超过一年时效期。时效期是指从你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之日一年内为时效期。《劳动合同法》第五十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法律规定单位与职工解除劳动关系必须给职工送达解除劳动关系的通知书。以送达书面通知来确定单位与职工解除劳动关系,所以收到解除劳动关系通知书,是认定当事人知道单位与其解除劳动关系的唯一充分必要条件。故因单位解除劳动关系与劳动者发生的劳动争议,收到解除劳动关系通知书之日,是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的日期,权利人申请仲裁期限自收到解除劳动关系通知书之日起算。《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前款规定的仲裁时效,因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主张权利,或者向有关部门请求权利救济,或者对方当事人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仲裁时效期间重新计算。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当理由,当事人不能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申请仲裁的,仲裁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时效期间继续计算。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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