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摩罗丹之争

发表时间:2024-07-08 01:10:54 来源:网友投稿

公告

摩罗丹之争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2003)冀民三终字第6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该判决书中认定,2001年9月1日《中国经济时报》刊登的专访文章中有“摩罗丹”是邯药公司与河北省中医院十几位专家研制成功的内容,侵犯了“摩罗丹”发明人李恩复的名誉权,邯药公司应对此负责。因邯药公司拒不按判决书履行部分义务,现依法将判决内容第四项公告如下:邯郸制药有限公司在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中国经济时报》上(中缝位置除外)公开向李恩复赔礼道歉,消除不良影响。

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OO八年七月二日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02)石知初字第181号

判决:

“摩罗丹”配方技术成果归属被告(反诉原告)李恩复。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OO三年五月十六日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03)冀民三终字第61号

判决:

一、维持中院“摩罗丹”配方技术成果归属被告(反诉原告)李恩复。

二、邯郸制药有限公司自判决生效之日起六十日内在《中国经济时报》上(中缝位置除外)公开向李恩复赔礼道歉,消除不良影响,致歉内容须经法院审定。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二OO六年十一月三十日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07)冀民三初字第3号

判决:

一、摩罗丹配方、生产工艺及质量标准技术成果为李恩复非职务技术成果。

二、邯郸制药有限公司立即在其生产、销售的摩罗丹产品上标注“李恩复验方”字样。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二OO七年十二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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