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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记员是编制吗

发表时间:2024-07-08 01:22:57 来源:网友投稿

书记员不是编制。书记员是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司法工作人员之一,是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内担任办理案件的记录工作和有关事项的人员,并协助办理一系列司法辅助工作。大多数审判员(法官)都是从书记员做起。书记员(委任制)一般属于国家公务员(政法专编行政编制),但有些地区也有聘任制、聘用制、劳务派遣制的书记员。工作内容具体如下:1、协助检察员(助理检察员)办理民事、行政申诉案件和审判活动的监督工作;2、协助检察员(助理检察员)制作各类法律文书,并负责各类文书的记录、复印、校对、送达等日常性事务;3、负责案件材料的整理、案卷的装订和其他有关事项工作;4、配合检察员(助理检察员)出庭抗诉记录工作。担任书记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2、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3、身体健康,年满18周岁;4、有良好的政治业务素质,具备从事书记员工作的专业技能;5、具有大学专科以上文化程度。【法律依据】《人民法院书记员管理办法》第四条下列人员不得担任书记员:(一)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二)曾被开除公职的;(三)涉嫌违法违纪正在接受审查,尚未作出结论的。第六条除法律、法规和聘任合同另有规定外,人民法院书记员的权利义务及教育培训、考核奖惩、辞职辞退、申诉控告、职务升降等,参照执行国家公务员的有关规定。人民法院聘任制书记员的工资、保险和福利制度由国家另行规定。在国家有关规定出台之前,人民法院聘任制书记员的基本工资可按国家公务员的规定执行,其他工资和福利等待遇,可暂由各地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进行处理。待国家有关规定出台后,人民法院聘任制书记员的工资、保险和福利待遇改按国家统一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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