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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仲裁时效过了六年

发表时间:2024-07-08 01:40:08 来源:网友投稿

一、劳动争议超过仲裁期限怎么办?部分当事人因各种原因延误仲裁期限,仲裁委员会应根据不同情况分别处理:(1)劳动争议无正当理由超过仲裁期限的,当事人丧失胜诉权利。(2)当事人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超过规定的申请仲裁期限的,仲裁委员会应当受理。“不可抗力”是指不可预见、不可避免和不可克服的情况。例如地震、洪水、火灾等现象或战争等社会现象或其他类似军事行动造成的情况。“其他正当理由”的范围很广,比如当事人不知道有仲裁委员会,就会拖延与其他部门的仲裁或者生病,或者童工的法定代表人没有确定等。至于“理由”是否合法,应由仲裁委员会确定。(3)当仲裁时效到期时,需要查明是否有中止仲裁时效的情况。扣除中止时间后未超过仲裁期限的,仲裁委员会视为未超过期限。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的下列劳动争议,适用本法:(一)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二)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三)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四)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五)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第二十一条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负责管辖本区域内发生的劳动争议。劳动争议由劳动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双方当事人分别向劳动合同履行地和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的,由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第二十七条第一款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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