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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试民法题

发表时间:2024-07-08 14:09:54 来源:网友投稿

乙应当对甲的损失负责

首先判断甲乙双方的买卖合同法律效力如何。

乙具有欺诈的意图和行为,在明知牛有病的情况下,故意作出牛无病的虚假陈述。

甲作出购买的意思表示与甲的欺诈行为是否有因果关系?甲在认识层面上,对牛是否有病是不清楚的;在决定层面上,促成其购买的原因有二个,一是乙的无病的陈述,二是价格便宜;所以乙的虚假陈述与甲的购买决定之间,具有相当程度的因果关系,但不是唯一决定因素。

法律的价值判断。公平、诚实信用是民法的基本原则,对于乙的欺诈行为,法律是持否定态度的,合同法明确规定了欺诈构成合同可撤销的原因。对于甲贪图便宜的心态,法律是不否定的,因为任何人都有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的自由;但与此同时甲是否尽到了理性人必要的注意义务,在交易价格低于市场价格时,甲注意义务的界限在哪里呢?甲的注意义务的界限就是询问乙否牛有病,在乙做出了牛无病的陈述时,甲已经尽到了必要的注意义务,因为民法的诚信原则要求乙应当作出与事实相符的陈述。

综上在乙具有欺诈的行为,甲又尽到了必要的注意义务,双方的买卖合同构成了欺诈,因此属于可撤销的法律行为,甲可以要求撤销该合同,双方各自返还。案例中未提到甲对牛的死亡是否有过错,就排除了这一情形,因此对甲的损失,乙应当负责,但合同撤销后的处理,还涉及其他问题,如利息、甲使用牛三个月、还可能有甲为牛治病支出的费用等等,因为案例中未给出相关信息,所以无法深入分析,但最主要的处理是乙返还500元,甲返还死牛。

其次可撤销合同,应当在1年内行使撤销权,此为法定期间,当事人不得自由约定,因此三个月的约定不影响甲的撤销权的行使。

BTW:这是司法考试的题吗?作为司法考试的卷四的案例分析的话,这题明显不够格啊。做为卷三的一个不定项选择还差不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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