动物检疫有哪些特点
动物检疫的特点如下
动物检疫不同于一般的动物疫病诊断和检查,它是政府行为。在各方面都有严格要求,有其固有特点。
(一)强制性强制性是指动物检疫是政府行为,受法律保护,由国家行政力量支持,以国家强制力为后盾的特性。
动物检疫不是一项可做可不做的工作,而是一项非做不可的工作。
凡拒绝、阻挠、逃避、抗拒动物检疫的,都属违法行为,都将受到法律制裁。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法定的机构和人员《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兽医主管管理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动物防疫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设立的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是动物、动物产品检疫与实施监督管理执法工作的主体。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的官方兽医具体实施动物、动物产品检疫。官方兽医应当具备规定的资格条件,取得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颁发的资格证书。
(三)法定的检疫对象所谓检疫对象是指国家法律法规或兽医主管部门规定的必须检疫的动物疫病(传染病和寄生虫病)。
检疫工作的直接目的是通过动物检疫,发现、处理带有检疫对象的动物及动物产品。但是由于目前发现的动物疫病已达数百种之多,如果对每种动物的各类疫病从头到尾进行彻底检查,需要花费大量的财力、物力和时间,这在实际工作中既不现实也不必要。
因此由国家或地方根据各种疫病危害的大小、流行情况、分布区域,以及被检动物及其产品的用途,以法律形式,将某些重要动物疫病规定为必检对象,均为法定对象。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公告(第1125号)《一、二、三类动物疫病病种名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境动物一、二类传染病、寄生虫病名录》分别对国内动物检疫对象及进境动物检疫对象做了规定。
(四)法定的处理方法对动物、动物产品实施检疫后,官方兽医应根据检疫的结果,依法做出相应的处理决定。其处理方式必须依法进行,不得任意设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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