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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诉案件的受理条件有哪些

发表时间:2024-07-08 18:22:35 来源:网友投稿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有关司法解释和司法实践,人民法院受理自诉案件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属于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告诉才处理的被害人有证据证明被告人犯罪的轻微的刑事案件或者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

(二)属于受诉人民法院管辖,也就是说在地域管辖上受诉法院有管辖权。

(三)有明确的被告人,具体的诉讼请求和能证明被告人犯罪因事实的证据。

在审判实践中应该注意,有些自诉案件法院不能受理:

(一)犯罪已过刑法规定的追诉时效期限的;

(二)自诉案件被告人已和死亡的;

(三)被告人下落不明的;

(四)除因证据不足而撤诉的外,自诉人撤诉后,就同一事实又告诉的;

(五)经人民法院调解结案后,自诉人反悔,就同一事实再行起诉的;

(六)民事案件结案后,自诉人就同一事实再行提出刑事自诉的。

一、自诉案件的处理方式

(一)犯罪事实清楚,有足够证据的案件,应当开庭审判。

(二)缺乏罪证的自诉案件,如果自诉人提不出补充证据,应当说服自诉人撤回自诉,或者裁定驳回。

二、自诉案件的起诉时效

《刑法》第八十七条犯罪经过下列期限不再追诉:

(一)法定最高刑为不满五年有期徒刑的,经过五年;

(二)法定最高刑为五年以上不满十年有期徒刑的,经过十年;

(三)法定最高刑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经过十五年;

(四)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死刑的,经过二十年。如果二十年以后认为必须追诉的,须报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

第八十八条在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立案侦查或者在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以后,逃避侦查或者审判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

被害人在追诉期限内提出控告,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应当立案而不予立案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

第八十九条追诉期限从犯罪之日起计算;犯罪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犯罪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在追诉期限以内又犯罪的,前罪追诉的期限从犯后罪之日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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