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分别抵押的处理方式
发表时间:2024-07-08 18:31:52
来源:网友投稿
在房地分别抵押,即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给一个债权人,而其上的建筑物又抵押给另一个人的情况下,可能产生两个抵押权的冲突问题。基于“房地一体”规则,此时应当将建筑物和建设用地使用权视为同一财产,从而依照(原)《物权法》第199条(现《民法典》第414条)的规定确定清偿顺序:登记在先的先清偿;同时登记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同一天登记的,视为同时登记。即:抵押权已经登记的,按照登记的时间先后确定清偿顺序;抵押权已经登记的先于未登记的受偿;抵押权未登记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根据(原)《物权法》第200条(现《民法典》第417条)的规定,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后,该土地上新增的建筑物不属于抵押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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