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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职教师什么情况下可以调岗

发表时间:2024-07-09 12:55:46 来源:网友投稿

非坐班制教师,没有课,即没有耽误任何该完成的教学任务,只是因病没有参加四次每周半天的政治学习,曾有病假条请人代交,事后领导拒不承认收到过假条,而执意认定该教师为擅自旷工,好像只能认栽——好像只能认栽的原因是1、因代交假条者非本系同事,故指不出究竟是办公室何人收的假条而被认定为绝对没有假条没见假条;2、领导称即使有合法病假条只要没有经过行政再批复还是逃不了按旷工处理。

本来周三政治学习出勤与否一向自有关于周三政治学习的奖惩规定,曾经公开宣布过:先是无故要不到者扣年终奖,后来是每去一次现发奖励十元,不去者基本没有说法。似乎要求很弹性,也不曾宣布过不准请假病假。但弹性的规定导致了对不弹性人心的疏忽,该教师犯下了百口莫辩更不可弥补的“旷工”错误!

请问律师:1、仅仅因为上述这个“擅自旷工”或“旷学”的过错,该学校对一名教师停薪、除名处理合适吗?是否有法律依据?如果认下这个违纪“旷工”或违纪“旷学”,该如何来合理计算?是每周半天,四周计两天“旷工”呐?还是连续“旷工”一个月?2、学校以违纪对一名教师停薪、除名处理是否可以完全不经当事者本人知情?包括事先告知、允许申辩、送达文书?(这些学校通通没有做到!)3、该教师出于对组织的尊重又长期协商不通的情况下,该如何来诉诸法律?即现在还是属于所谓的“劳动人事争议”吗?哪些是这类争议或诉讼现今的适用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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