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读重庆民工子弟校的条件
需交验下列有效证件原件,并提供复印件一份:
(一)父母或监护人的从业证明材料。
进城务工农民与辖区用工企业签订的用工合同;辖区工商部门签发的个体经营户的营业执照;其他从业证明材料。
(二)进城务工农民及其子女在辖区内居住的证明材料。
所辖镇街派出所出具的暂住证或流动人口居住证;在辖区内购置的房产证明或在辖区内承租的住房租赁合同或务工单位出具的在职工宿舍居住的证明。
(三)身份证及证明进城务工农民户口性质与申请就读学生之间监护关系的材料。
(四)原就读学校出具的学籍证明、同意其借读的证明材料。
就读小学、初中一年级的新生,需提供户籍所在地镇(街道)政府(办事处)或区县教育行政部门出具的同意其异地借读的证明材料;就读初中一年级的需要提供小学毕业的证明材料。
进城务工人员凭户口簿、身份证、劳动合同或营业执照、流动人口居住证、租房合同、学生学籍证明即可向当地教育行政部门提出子女入学申请,并办理入学手续。
全国人大于1995年出台的新《教育法》有三项规定与民工子弟学校直接相关,具体如下:
其一《教育法》第27条规定:“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设立、变更和终止,应当办理审核、批准、注册或者备案手续。”对设立教育单位实行“行政许可制度”,不存在法律争议,尤其《行政许可法》颁布之后(该法由人大常委会2003年8月27日颁布,自2004年7月1日起生效),办校的行政审批制有了直接的法律依据。根据该法第12条第2款规定,提供公众服务并且直接关系公共利益的职业、行业,需要确定具备特殊信誉、特殊条件或者特殊技能等资格、资质的事项,可以设定行政许可。《教育法》第27条可以看作这一条款的下位规则。“黑户”民工子弟学校的关键不在于国家实行“行政许可”,而在于国家采用什么标准审批“行政许可”。
其二《教育法》第26条规定:“设立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必须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有组织机构和章程;
(二)有合格的教师;
(三)有符合规定标准的教学场所及设施、设备等;
(四)有必备的办学资金和稳定的经费来源。”虽然条款对什么是“合格教师”、什么是“符合标准的场所和设备”没有具体的规定,但不用多想就知道,如果用要求公立学校的标准来要求没有国家投资、立足于“让孩子有学上”的民工子弟学校,等于扼杀民工子弟学校。想要保全民工子弟学校,惟一的出路就是施行双重标准。对此《教育法》没有倡议,也没有禁止,是开放的。
其三对民办学校最不利的条款应当是《教育法》第25条第3款:“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举办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义务教育法》和《教育法》同是全国人大颁布的法律,根据“新法高于旧法”的法源效力原则(比较《立法法》第83条),《教育法》的“民办学校不得营利”规定当属有效。
免责声明:本站发布的教育资讯(图片、视频和文字)以本站原创、转载和分享为主,文章观点不代表本网站立场。
如果本文侵犯了您的权益,请联系底部站长邮箱进行举报反馈,一经查实,我们将在第一时间处理,感谢您对本站的关注!
新励学网教育平台
海量全面 · 详细解读 · 快捷可靠
累积科普文章数:18,862,126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