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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42条的相关规定

发表时间:2024-07-09 16:05:58 来源:网友投稿

(1)、参加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种活动,使用教育教学设施、设备、图书资料。(2)、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获得奖学金、贷学金、助学金。(3)、在学业成绩和品行上获得公正评价,完成规定的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业证书、学位证书。(4)、对学校给予的处分不服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师侵犯其人身权利、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出诉讼。(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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