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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进行分居离婚

发表时间:2024-07-09 16:21:25 来源:网友投稿

离婚只有两种方式,即婚姻法第三十一条和三十二条规定的自愿离婚和诉讼离婚,不存在分居离婚的方式。男女双方因为感情不和长时间分居,分居超过两年的,是法定应当准予离婚的一种情形。由于长期分居离婚的,离婚双方一样要去民政局办理离婚登记,即自愿离婚,或者通过诉讼由法院判决离婚,即诉讼离婚。因分居超过两年,一方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决准予离婚的,双方分居原因如果是感情不和,则法院经调解无效后,会判决准予双方离婚。但如果双方分居的原因并非感情不和,则不属于法定应当准予离婚的情形。例如女方在老家照顾老人孩子,男方常年在外地打工,虽然双方也是长期分居,但并非因为感情不和,这种情况就不属于法定应当准予离婚的情形。《婚姻法》第三十一条 【自愿离婚】男女双方自愿离婚的,准予离婚。双方必须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并对子女和财产问题已有适当处理时,发给离婚证。《婚姻法》第三十二条 【离婚诉讼】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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