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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民企业资产划转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应提供什么材料

发表时间:2024-07-10 00:51:25 来源:网友投稿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产(股权)划转企业所得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40号)第五条规定:“交易双方应在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时,分别向各自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居民企业资产(股权)划转特殊性税务处理申报表》(详见附件)和相关资料(一式两份)。

  相关资料包括:

  1.股权或资产划转总体情况说明,包括基本情况、划转方案等,并详细说明划转的商业目的;

  2.交易双方或多方签订的股权或资产划转合同(协议),需有权部门(包括内部和外部)批准的,应提供批准文件;

  3.被划转股权或资产账面净值和计税基础说明;

  4.交易双方按账面净值划转股权或资产的说明(需附会计处理资料);

  5.交易双方均未在会计上确认损益的说明(需附会计处理资料);

  6.12个月内不改变被划转股权或资产原来实质性经营活动的承诺书。”

因此企业应按照上述要求递交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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