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地户口迁入东莞户口需要哪些条件
外地户口迁入东莞户口需要条件为:1、申请人书面申请;2、结婚证、居民身份证;3、迁入人户籍证明;4、合法固定住所证件证明;5、申请人或迁入人稳定职业或稳定生活来源证明;6、父母、配偶迁入的,出具退休证或《再就业优惠证》或居住地居村委会证明;7、父母子女关系证明;8、《申请户口迁入落户表》一式两份。户口迁移需要“公民迁出本户口管辖区,由本人或者户主在迁出前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出登记,领取迁移证件,注销户口。”以及第十三条“公民迁移,从到达迁入地的时候起,城市在三日以内,农村在十日以内,由本人或者户主持迁移证件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入登记,缴销迁移证件”的规定进行。各地的政策不尽相同,购置新房未必就能够在新房所在地落户。因此你应该在咨询新购房所在地公安机关可以办理落户的明确承诺后,依据购房合同及产权证书。【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十三条公民迁移,从到达迁入地的时候起,城市在三日以内,农村在十日以内,由本人或者户主持迁移证件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入登记,缴销迁移证件。没有迁移证件的公民,凭下列证件到迁入地的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入登记:1.复员、转业和退伍的军人,凭县、市兵役机关或者团以上军事机关发给的证件2.从国外回来的华侨和留学生,凭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或者入境证件3.被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释放的人,凭释放机关发给的证件。第十五条公民在常住地市、县范围以外的城市暂住三日以上的,由暂住地的户主或者本人在三日以内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暂住登记,离开前申报注销;暂住在旅店的,由旅店设置旅客登记簿随时登记。公民在常住地市、县范围以内暂住,或者在常住地市、县范围以外的农村暂住,除暂住在旅店的由旅店设置旅客登记簿随时登记以外,不办理暂住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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