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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第五条规定

发表时间:2024-07-10 02:30:25 来源:网友投稿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第五条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履行本法规定的各项职责,保障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是为了保障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保证义务教育的实施,提高全民族素质,根据宪法和教育法而制定,适龄儿童、少年的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依法保证其按时入学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1、胁迫或者诱骗应当接受义务教育的适龄儿童、少年失学、辍学的;2、非法招用应当接受义务教育的适龄儿童、少年的;3、出版未经依法审定的教科书的。综上所述凡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适龄儿童、少年,不分性别、民族、种族、家庭财产状况、宗教信仰等,依法享有平等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并履行接受义务教育的义务。【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履行本法规定的各项职责,保障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适龄儿童、少年的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依法保证其按时入学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依法实施义务教育的学校应当按照规定标准完成教育教学任务,保证教育教学质量。社会组织和个人应当为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创造良好的环境。第十三条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组织和督促适龄儿童、少年入学,帮助解决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困难,采取措施防止适龄儿童、少年辍学。居民委员会和村民委员会协助政府做好工作,督促适龄儿童、少年入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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