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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身损害赔偿营养费

发表时间:2024-07-10 03:07:24 来源:网友投稿

一般情况下营养费的赔偿标准按照当地人民的平均生活费的百分之四十到百分之六十计算,赔偿的期限应当咨询法医或者治疗医院。而侵害人在探望被侵害人时所带的食品,都将视为赠与。营养费是指被侵害人在受伤之后为了能让身体尽快康复购买营养品所花费的费用,侵害人理应为被侵害人支付这笔费用。并且根据被侵害人身体的损伤程度给予相应的补偿。但如果被侵害人在遭到人身损害之前身体就需要用营养品补充营养的,就不需要侵害人支付营养费。对于受害人是老年人的,更需要注意区分被侵害人所需的营养是在被侵害前就需要的还是在被侵害后才需要补充的,如果是被侵害前的则侵害人不需要支付营养费。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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