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潍坊市残疾人补贴标准

发表时间:2024-07-10 03:11:11 来源:网友投稿

特困人员、重度残疾人、致贫返困人员等四类困难人员,在户籍地所在社区被认定为就业和家庭困难的人员,且失业登记后,男满55周岁,女满45周岁,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交满一年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后,对于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职工养老保险补贴为每人每月450元,另外每人每月100元职工医疗保险补贴。

残疾人补贴政策标准如下:

1、残疾等级为一级、二级的视力、肢体残疾人和残疾等级为一级、二级、三级的智力、精神残疾人,补贴标准为每人每月400元;

2、残疾等级为三级、四级的视力、肢体残疾人,残疾等级为四级的智力、精神残疾人和残疾等级为一级、二级、三级、四级的听力、言语残疾人,补贴标准为每人每月320元。

残疾人及其所在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参加社会保险。残疾人所在城乡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残疾人家庭,应当鼓励、帮助残疾人参加社会保险。对生活确有困难的残疾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社会保险补贴。各级人民政府对贫困残疾人的基本医疗、康复服务、必要的辅助器具的配置和更换,应当按照规定给予救助。对生活不能自理的残疾人,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情况给予护理补贴。

特困人员供养的内容包括:

(一)提供基本生活条件;

(二)对生活不能自理的给予照料;

(三)提供疾病治疗;

(四)办理丧葬事宜。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

第四十八条各级人民政府对生活确有困难的残疾人,通过多种渠道给予生活、教育、住房和其他社会救助。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后生活仍有特别困难的残疾人家庭,应当采取其他措施保障其基本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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