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解放军院校招生工作条例
胡、中央军委批准,总参谋部、总政治部、总后勤部、总装备部日前颁布《中国人民解放军院校招生工作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自2008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条例主要内容:只招高中应届毕业生记者了解到,新条例对不同类型的考生报考进行了明确规定。条例规定青年学生考生应为普通高中应届毕业生,年龄不超过20周岁,取消了原《中国人民解放军院校招生暂行条例》初中毕业生报考的相关规定。同时要求士兵考生也要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或同等学力,年龄不超过22周岁,入伍前是普通高校在校生、毕业生或是少数民族的,可放宽1周岁。义务兵考生必须服现役满1年,士官考生满2年、不超过3年,且在本军级单位工作满半年方可报考。首次建立身份认证制度新条例还规定,新生入学后要进行复查复试,青年学生政治考核、体格检查不合格的要取消入学资格,退回入学地,士兵学院还要进行文化科目复试,不合格的退回原单位。新条例还首次规定,要建立生长干部身份认证制度。具体为从招生工作开始,每年录取工作一结束,由各省军区招生办协调本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办汇总上报青年学生录取数据,由各军区级招办汇总上报士兵考生录取数据。数据最后将汇总到全军招办,全军招办负责建立年度生长干部学院数据库,经计算机校验后统一生成军队院校生长干部身份号,一人一号,并利用全军干部综合信息管理系统,为各部队对新接收的生长干部进行身份认证提供依据。凡与总部系统中身份号不符的一律不得分配部队、不得提干任职。这个是我的一点建议,浅薄之处望请谏量啊,祝你好运,拜拜参考资料:http://www.gxzk.net/JunXiao/HTML/33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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