预算外资金包括哪些
预算外资金主要包括: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事业性收费、主管部门从所属单位集中的上缴资金、乡镇政府自筹和乡统筹资金、物价部门审批的行政事业性收费。
预算外资金是指根据国家财政制度和财务制度的规定,不纳入国家预算,由地方各部门,各企事业单位自收自支的资金。它是国家预算资金的必要补充,具有分散性、法定性、专用性的特点。
预算外资金指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为履行或代行政府职能,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具有法律效力的规章而收取、提取和安排使用的未纳入国家预算管理的各种财政性资金。财政部:“2011年1月1日起,将按预算外资金管理的收入全部纳入预算管理。”
地方财政支配的各项附加收入和集中的有关资金;国有企业及主管部门掌握的各项专用基金;行政事业单位的自收自支资金;中央和地方主管部门所属不纳入预算的企业收入;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基金和附加收入等。
国务院或省级人民政府及其财政、计划(物价)部门审批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国务院及财政部审批建立的基金、附加收入等;主管部门所属单位集中上缴资金;用于乡镇政府开支的乡自筹和乡统筹资金;其他未纳入预算管理的财政性资金。
预算外资金特点:
1、财政性。预算外资金也是财政性资金,但不是由中央财政集中分配,支配权和使用权属于各地方财政和有关行政事业单位,采取收支两条线的财政专户管理办法。
2、专用性。从预算外资金的历史发展进程看,设置预算外资金,在多数情况下,是为了保证某些专项支出。新的企业财务制度规定,预算外资金在不改变资金性质的前提下可以统筹使用。
3、分散性。预算外资金是一种非集中性资金,由多种项目构成,并由各地区、行政事业单位分别掌握使用,无论从资金来源还是从使用单位与用途来看,都是有别于预算内资金的一种非集中性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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