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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公司工作四年``没签合同的烦恼``加班的烦恼``

发表时间:2024-07-10 22:26:11 来源:网友投稿

  《劳动法》第十六条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劳动合同。

  你单位没有与你们签订劳动合同且超时加班都是违法的,你可以到单位所在地的劳动监察部门进行举报或投诉。

  关于加班问题,《劳动法》对此也有相关规定

  第四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

  (一)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

  (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

  (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

  《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劳动部1994年12月3日发布)第三条用人单位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以及拒不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工资报酬的,除在规定的时间内全额支付劳动者工资报酬外,还需加发相当于工资报酬百分之二十五的经济补偿金。

  你说的最后一个问题,单方解除。在《劳动法》

  第三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随时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内的;

  (二)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

  (三)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劳动条件的。

  但你从未签过合同,不适用32条规定。不知道你单位是否在上海,上海的单位未订过劳动合同的职工可随时离开单位。依据《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第三十八条有规定:(未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的终止)应当订立而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可以随时终止劳动关系。应当订立而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提出终止劳动关系的,应当提前三十日通知劳动者,但劳动者具有第三十七条规定情形的,用人单位不得终止劳动关系。

  你虽未订过劳动合同但有事实劳动关系。如果单位现在单方与你解除劳动合同,你有权要求得到补偿。按此前在单位的工作年限给予补偿,一年给一个月的工资补偿,不足一年按一年算。你自行提出则无经济补偿金。相关法律依据《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

  关于相关证据问题,如果在劳动监察举报后还无效果另可以申请劳动仲裁(劳动仲裁通俗地讲就是打劳动官司),仲裁活动中证据是相当重要的.考勤卡也可作为证据使用还有缴纳社保的详情单也可以证明你们有劳动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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