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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保候审保证金什么时候交

发表时间:2024-07-11 06:44:25 来源:网友投稿

取保候审保证金在取保候审程序之前缴纳。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1、 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2、 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3、 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4、 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决定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应当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保证人或者交纳保证金。保证人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1、 与本案无牵连;

2、 有能力履行保证义务;

3、 享有政治权利,人身自由未受到限制;

4、 有固定的住处和收入。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二条取保候审的决定机关应当综合考虑保证诉讼活动正常进行的需要,被取保候审人的社会危险性,案件的性质、情节,可能判处刑罚的轻重,被取保候审人的经济状况等情况,确定保证金的数额。提供保证金的人应当将保证金存入执行机关指定银行的专门账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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