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列哪些行为必须符合食品安全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下列活动,应当遵守本法:
(一)食品生产和加工(以下称食品生产),食品销售和餐饮服务(以下称食品经营);
(二)食品添加剂的生产经营;
(三)用于食品的包装材料、容器、洗涤剂、消毒剂和用于食品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以下称食品相关产品)的生产经营;
(四)食品生产经营者使用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
(五)食品的贮存和运输;
(六)对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安全管理。
食品安全法第二十七条对食品生产经营应当符合哪些要求作了规定。根据规定生产经营食品首先应当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安全标准有国家标准,有地方标准,还有企业标准。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是强制标准。
全国统一强制执行,食品生产经营必须符合这个标准。没有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可以组织制定食品安全地方标准。没有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或者地方标准的,企业应当制定企业标准,作为组织生产的依据。企业标准应当报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备案。
农业初级产品有关规定:
供食用的源于农业的初级产品(以下称食用农产品)的质量安全管理,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的规定。但是食用农产品的市场销售、有关质量安全标准的制定、有关安全信息的公布和本法对农业投入品作出规定的,应当遵守本法的规定。
对食品摊贩和城乡集市贸易食品经营者在食品生产经营过程中的卫生要求,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根据本法作出具体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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