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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有一块玉石,以1000元的价格与乙签订了买卖合同

发表时间:2024-07-11 09:17:10 来源:网友投稿

B。本案属于典型的一物二卖,甲与乙签订合同在先,约定价格两千,但没有实际交付,说明物权没有发生转移,这块玉石仍然属于甲所有,甲可以再次签订买卖合同,将这块玉石卖与他人;后甲高价将这块玉石卖与丙并且完成交付,玉石的所有权已经转移给丙,丙在不知情的情况下有偿取得玉石,甲和丙的合同已经履行完毕,也没有恶意串通损害他人权益的违法行为,所以法院不可以通知丙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重点是要了解动产所有权的转移方式,就是交付即转移所有权,除非当事人约定所有权保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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