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职律师转社会律师条件
公职律师转社会律师:(一)条件
1、 与原执业机构解除聘用合同或聘用合同到期不再续签,或被原所除名,或合伙人退出后不在原所执业的。
2、 有下列情况的,不得申请变更执业机构:(1)律师受到停止执业处罚期间;(2)律师事务所受到停业整顿处罚期限未满的,该所负责人、合伙人和对律师事务所受到停业整顿处罚负有直接责任的律师;(3)律师事务所应当终止的,在完成清算、办理注销前,该所负责人、合伙人和对律师事务所被吊销执业许可证负有直接责任的律师。(二)公职律师申请转为社会律师时,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 申请转为社会律师申请书;
2、 申请执业的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同意接受其在本所执业的证明;
3、 律师资格或法律职业资格证书复印件(外省市考取资格的,还需提供资格档案);
4、 原工作单位出具的申请人已经辞职的证明;
5、 人事档案存放部门出具的存档证明;
6、 户籍所在地公安机关出具的申请人未受过刑事处罚(过失犯罪除外)的证明;
7、 原公职律师执业证书复印件。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二十八条律师可以从事下列业务:(一)接受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委托,担任法律顾问;(二)接受民事案件、行政案件当事人的委托,担任代理人,参加诉讼;(三)接受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的委托,为其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控告,为被逮捕的犯罪嫌疑人申请取保候审,接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委托或者人民法院的指定,担任辩护人,接受自诉案件自诉人、公诉案件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的委托,担任代理人,参加诉讼;(四)接受委托,代理各类诉讼案件的申诉;(五)接受委托,参加调解、仲裁活动;(六)接受委托,提供非诉讼法律服务;(七)解答有关法律的询问、代写诉讼文书和有关法律事务的其他文书。第二十九条律师担任法律顾问的,应当按照约定为委托人就有关法律问题提供意见,草拟、审查法律文书,代理参加诉讼、调解或者仲裁活动,办理委托的其他法律事务,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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