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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学校暑假要求集体补课

发表时间:2024-07-11 09:40:44 来源:网友投稿

第一个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十五条规定,“不得对未成年学生和儿童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义务教育法》第十六条规定,“禁止体罚学生”;《教师法》第三十七条规定,“体罚学生,经教育不改的”,“品行不良,侮辱学生,影响恶劣的”,要给予教师“行政处分或者解聘”,“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个问题不属于消费欺诈但违法教委的减负原则.

强迫学习非常不对.这点教委有规定.你有你的人身权利.周末既为法定假日就是法律赋予你休息的权利.所以学校开办的补习班.你要把学校通知留下来.学校以欺诈的行为来骗学生补习这种做法更为错误.属于消费欺诈.你可以向当地教委反映.会得到解决.

教委和国家教育办发表让学生减负.所以说加课的行为是违法的.

第三个问题中违法的人:学校相关负责的老师,教务处领导学校的问题应是教务处管理.明知道加课的情况下违反减负的教委文件.

按照近年来所发相关文件的精神,关于补课问题的现行规定是:

(1)禁止学校利用课余时间和节假日给学生集体补课或上新课,禁止乱收费。

(2)社会力量办学机构不得利用中小学校舍组织针对中小学生的文化课补习班。

(3)各中小学校不得以任何名目自办或与社会力量办学机构联办针对中小学生文化课程的补习班。

(4)对学校有违规行为的应予以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给予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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