指定居所监视居住意味着什么
一、指定居所监视居住意味着什么
1、 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意思是,如果当事人不适用普通监视居住的,是可以指定居住监视居住的,并且监视居住期限是可以折抵刑期的。指定居所监视是监视居住的一种方法。
2、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四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符合逮捕条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监视居住:(一)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的;(二)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三)系生活不能自理的人的唯一扶养人;(四)因为案件的特殊情况或者办理案件的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更为适宜的;(五)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的。对符合取保候审条件,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能提出保证人,也不交纳保证金的,可以监视居住。监视居住由公安机关执行。二、被监视居住的人应当遵守什么规定
1、 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住处,没有固定住处的,未经批准不得离开被指定的居所,所谓固定住处,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办案机关所在的市、县内生活的合法住处。所谓指定的居所是指办案机关在其所在的市、县内给被监视居住人指定的生活居所。如果被监视居住人有正当理由要求离开住处或指定的居所,须经过公安机关批准。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决定监视居住的,公安机关在作出批准决定前,应当征得决定机关同意;
2、 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会见他人。其中并不包括与被监视居住人共同居住的家庭成员和聘请的律师以外的人;
3、 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被公、检、法机关传讯时,必须及时到案,接受讯问,以保证其目的的实现;
4、 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
5、 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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