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定公积金贷款条件及要求是什么
法律分析:公积金贷款只能用于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借款人申请贷款,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合法、有效证明材料及证件;
(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稳定的经济收入和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个人信用良好;
(三)正常连续缴存住房公积金须符合规定期限;
(四)已付符合规定比例的首期房款,并具有合法、有效的证明材料;
(五)管理中心认可抵押、质押或保证的担保;
(六)其他法律、法规、规章和贷款政策规定的条件。 借款人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予贷款:
(一)贷款未结清的;
(二)借款人不符合信用审核标准的;
(三)借款人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的;
(四)借款人为他人提供贷款担保尚未解除担保责任的;
(五)购买第三套及以上住房的;
(六)使用过二次及以上贷款记录的;
(七)贷款之前,已付清全部房款或办理不动产权证书的;
(八)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和贷款政策行为的。
法律依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
第二十四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离休、退休的;
(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四)出境定居的;
(五)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六)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
依照前款第(二)、(三)、(四)项规定,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的,应当同时注销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
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职工的继承人、受遗赠人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无继承人也无受遗赠人的,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纳入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
第二十五条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的,所在单位应当予以核实,并出具提取证明。
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的,所在单位应当予以核实,并出具提取证明。
第二十六条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在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时,可以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日内作出准予贷款或者不准贷款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准予贷款的,由受委托银行办理贷款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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