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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述道路交通管理的基本原则

发表时间:2024-07-11 12:47:20 来源:网友投稿

(1)交通分离原则。让道路上不同种类、不同流向的交通流在时间、空间上分离,避免发生交通冲突。(2)削减交通总量原则。通过交通管理措施来限制一部分车种上路行驶,从而削减交通总量,使旅行时间、行驶距离最短。(3)交通连续原则。保证大多数人的交通活动在时间、空间、交通方式上不会产生间断。(4)交通量均分原则。合理地使用现有道路,科学地调节、疏导,使路网各处交通负荷均匀。(5)优先原则。指按汽车流向优先和按汽车种类优先。(6)置右原则。按从左至右交通流速度依次降低的原则安排车道。优先权原则优先权原则包括流向优先和交通物体优先:流向优先直行车辆优先于转弯车辆,干道上行驶的车辆优先于支路上行驶的车辆;车辆行至无管制交叉路口时,只有在右侧无车辆驶入路口时才可通过。交通物体有限火车和有轨电车在行驶时,优先于其他1切交通物体;1切车辆在道内通行时,优先于行人;紧急车辆如警车及护卫的车队、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抢险车等优先于其他车辆;在人行横道内行走的行人优先于车辆。交通物体有限火车和有轨电车在行驶时,优先于其他1切交通物体;1切车辆在道内通行时,优先于行人;紧急车辆如警车及护卫的车队、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抢险车等优先于其他车辆;在人行横道内行走的行人优先于车辆。【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条 道路交通安全工作,应当遵循依法管理、方便群众的原则,保障道路交通有序、安全、畅通。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保障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与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相适应。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适应道路交通发展的需要,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政策,制定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规划,并组织实施。第五条 国务院公安部门负责全国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交通、建设管理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负责有关的道路交通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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