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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源部关于对外科技合作和出席国际会议的管理办法

发表时间:2024-07-11 12:47:28 来源:网友投稿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对外科技合作和出席国际学术会议的管理工作,切实解决我部系统在设计、基建、生产及科研等方面的急需,力争每个对外科技合作交流项目及出席国际学术会议都取得实效,根据上级归口管理部门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暂行办法。第二条 对外科技合作和出席国际学术会议(以下简称“对外交流项目”)包括的范围:

  (一)双边和多边科技合作项目(包括申请利用外国政府的赠款、联合国系统及其它国际组织的援助项目);

  (二)申请赴国外进行专题技术考察,出席国际学术会议和展览会;

  (三)引进国外智力和技术软件(包括聘请国外专家来华短期工作、技术咨询服务和组织专业技术人员出国进修等);

  (四)邀请国外技术人员、专家和学者来华进行学术交流。第三条 审批对外交流项目的原则:

  (一)优先考虑加强和提高我部系统各级行政管理机关、企、事业单位的管理水平,紧密结合我部的重点工程项目和设计、基建及生产运行中的疑难技术课题或重点科研课题;

  (二)参加国际学术会议要严格按国务院、中国[1985]10号文件规定,切实贯彻“少、小、精”的原则,对我国为成员的国际学术组织或专业委员会召开的会议,也要有选择、有重点的参加。出国考察项目必须目的明确,并有落实出国考察所带回成果的措施;

  (三)优先考虑由对方资助而国内确有需要的项目,以及引进国外智力和技术软件、聘请国外专家进行技术咨询服务的项目;

  (四)申请赴国外进行专题技术考察项目要事先联系妥接待单位。第四条 申报赴国外进行专题技术考察、出席国际学术会议和展览会,必须认真填写“出国项目申请卡片”或“出国参加国际学术会议申请卡片”,并须附专题报告。第五条 申请双边和多边科技合作项目,应填写“科技合作项目申请卡片”;并须附专题报告。

  申请单位应提供详细申请报告,阐明项目的必要性、国内外进展情况、合作目的、合作方式、费用结算及合作期限等;

  申请利用外国政府的赠款、联合国系统及其他国际组织的援助进行双边和多边科技合作项目,由能源部定期向国家科委、经贸部申报。第六条 部属各科研院所和大专院校的项目申请应先报部科技司和教育司审查平衡后转国际合作司,部各直属单位、以我部为主的共管单位、我部归口管理的无外事审批权的单位以及部内各有关司、局的项目由国际合作司统一审查平衡。第七条 项目申请报告和申请卡片应于每年十月底前报送部国际合作司,一般不受理临时申报项目。第八条 报请出席国际学术会议和展览会项目前,应事先了解台湾是否为该组织的成员,有无“两个中国”、“一中一台”及其它政治问题等。如所参加的国际学术会议和展览会有台湾问题,应事先提出处理意见,并征得上级主管部门同意,根据问题解决情况,方可决定是否与会。第九条 出席国际学术会议或出国考察一般不顺访其他国家,如确有需要的必须在行前办妥批准手续,事先未经批准一律不得随意访问或考察其他国家。第十条 报给国际学术会议的论文必须得到本单位领导的批准和有关学术组织的推荐,并经过保密部门的审核后方可向外提交,凡未经批准和推荐自行向外报送的论文不予承认。第十一条 出席国际学术会议人员的外语水平必须达到“听、说、读、写”四会,必要时需经过测试。第十二条 出国人员在国外期间,应积极开展技术考察和学术活动、结交朋友、收集资料;同时要注意谦虚谨慎、不卑不亢、实事求是、内外有别。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涉外保密条例,不宜对外公开发表的技术和资料未经批准均不得对外泄漏。第十三条 出席国际学术会议在外停留时间一般不超过十天,会后参观必须密切结合专业安排。专题考察访问点不要太多,尽量做到蹲点考察。出国团组必须严格控制在外停留天数。第十四条 出国团组应与我驻外使领馆保持密切联系,遇有重大问题应及时请示汇报。第十五条 对外国专家、学者、来华实习人员,接待单位应设立必要机构或配备专职干部,负责来华人员的各项工作。

  建立来华人员接待日程、路线、主要内容的申报、备案、审批制度;

  注意对来华人员的安全、保密问题,陪同人员要求少而精。第十六条 部各直属单位、以我部为主的共管单位、我部归口管理的无外事审批权的单位以及部内各有关司、局申报的对外交流项目发生的全部费用均由各单位筹集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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