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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位继承的适用范围

发表时间:2024-07-11 14:47:52 来源:网友投稿

代位继承的适用范围具体如下:

1、 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直系晚辈血亲代位继承;

2、 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的子女代位继承;

3、 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被代位继承人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继承遗产的条件有哪些

1、 继承人须为继承开始时的生存之人。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始于出生,终止于死亡。因此已死亡或未出生的人无继承资格。但是现代各国都规定对未出世的胎儿有保留继承份额。法律设定的目的是为了保护胎儿的合法权益;

2、 继承人须为位居继承顺序者。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并非所有有继承权的人都可以同时继承遗产,应按先后顺序分别继承,顺序在后的继承人须在前一顺序无人继承时,方可继承;

3、 继承人须为未丧失继承权者。虽然继承人有继承能力,又位居继承顺序,但并不意味着继承人就可以享有继承权,如果继承人有相关法律所规定的丧失继承权的情形时,继承人则丧失其继承人的地位。【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八条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直系晚辈血亲代位继承。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的子女代位继承。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被代位继承人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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