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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劳动协调关系的一些问题

发表时间:2024-07-11 14:51:47 来源:网友投稿

第一题:没法回答。

第二题:

甲的经济补偿金为:6000×3=18000元。(劳动合同期满终止的,经济补偿年限从2008.1.1劳动合同法实施之日算起,从2008年1月份到2010年10月份为满2.5年不满3年,算三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

乙的经济补偿金为:8000×3.5=28000元。

丙的经济补偿金为:4000×3×3.5=42000元。(丙的解除劳动合同前12个月的月平均工资15000元高于当地职工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4000元的3倍,按照当地职工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4000元的3倍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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