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刀具管理制度

发表时间:2024-07-12 00:09:24 来源:网友投稿

法律分析:经销管制范围内刀具的商店,必须经县、市以上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和所在地县、市公安局批准。

法律依据:《对部分刀具实行管制的暂行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管制的刀具是:匕首、三棱刀(包括机械加工用的三棱刮刀)、带有自锁装置的弹簧刀(跳刀)以及其它相类似的单刃、双刃、三棱尖刀。

第三条匕首除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人民警察作为武器、警械配备的以外,专业狩猎人员和地质、勘探等野外作业人员必须持有的,须由县以上主管单位出具证明,经县以上公安机关批准,发给《匕首佩带证》,方准持有佩带。佩带匕首人员如果不再从事原来的职业,应将匕首交还配发单位,《匕首佩带证》交回原发证公安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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