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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吉林市供热费标准

发表时间:2024-07-12 00:31:03 来源:网友投稿

2021年吉林市供热费标准如下:一、居民住宅单价27元/平方米(建筑面积);二、非居民单价31元/平方米(建筑面积):

1、 层高超过三米的,每超高0.3米,热价加收5%;

2、 层高达到6米(含6米)最高加价不超过50%;

3、 层高超过6米的特殊用户,可由供热企业和热用户根据实际耗热情况协商议价。三、阁楼住宅、地下室安装采暖装置的按房屋产权证记载的建筑面积收取热费;四、阁楼、地下室面积未计入房屋产权标注的,层高超过2.20米的部位按全面积计算,不足2.20米的部位按1/2面积计算,未安装采暖装置的,暂不收费。居民用户当月内三次所测结果平均值低于18℃的,视为当月温度不达标。供热经营企业应当根据居民用户要求进行测温,三次测温的平均值作为退费标准和依据。居民用户室内空气温度经检测确认不达标者,供热经营企业应当退还相应热费。退费标准按照下列规定执行:

1、 实际检测温度平均值为18℃-16℃(含16℃),退还当月热费的30%;

2、 实际检测温度平均值为16℃-14℃(含14℃),退还当月热费的60%;

3、 实际检测温度平均值为14℃以下,退还当月热费的100%。由于供热经营企业自身原因造成停热四十八小时以上,导致居民用户室内温度未达到供热标准的,应当在供热期结束后两个月内按日双倍退还热费。【法律依据】《吉林省城市供热条例》第十六条供热期内,居民用户的室内温度昼夜不得低于摄氏18度;低于摄氏18度的,热经营企业应当退还相应热费。退费具体办法由市、州人民政府制定。热经营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定居民用户室内温度检测点,定期测查室内温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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